建议开发区尽快设立企业整合和退出机制
靖江市政协委员、靖江市统计局工业科科长任铮反映
随着企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开发区的集聚效益不断增强。然而,在现行的企业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早期引进的企业,有的经营状态不佳,引进时作为工业重点项目的企业现在变为外地总公司的仓库,长时间处于零产出状态;有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虽然经营正常,享受着开发区极大的优惠政策及优越的沿江岸线资源,但是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很小,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低得惊人;有的企业作为大项目引进后由于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产能过剩严重,只建设投产了一部分,后期项目迟迟无法动工,大量土地已长时间闲置。同时,一些经营质态良好、对全市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由于受土地要素的制约,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有的甚至搬迁到其他市区,给全市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此,建议全国各地对开发区入驻企业尽快建立整合和退出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对现有开发区内企业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限制等进行综合调查,完善相关绩效考核标准,并拟出整合标准、退出认定标准、不动产补偿标准等,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一企一策,区别对待。
(1)若企业由于市场因素而导致的低绩效情况,在企业自行化解危机的情况下,政府牵头相关的管理机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帮扶。同时运用市场手段和微观经济干预手段引导企业通过重组、改组、联合、兼并、改制及合资嫁接等方式进行整合。
(2)若企业由于自身不作为而导致的低绩效或无绩效情况,现企业本身只拥有不动产权,而土地和生产用房为租用,则依据相关标准,一旦达不到要求,则与企业协商建议退出。如果企业“三证”齐全,则优先企业进行整合,如企业拒不配合,则对照退出认定标准和不动产补偿标准予以执行。
2.对即将入驻的企业,考虑到地方招商引资的需要,对企业入驻条件和管理机制制定乏力,建议由上级政府统一确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和合同范本,对企业一视同仁,不再区别对待。具体为:首先由政府制定详尽的管理规定,在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外设立独立的入驻企业考核机构和考核程序,并设立企业复议和复核程序,严格把控入驻基本条件,减少入驻后无绩效情况或人为低绩效情况出现。其次,制定开发区入驻合同范本,将管理规定中整合、退出机制带入入驻合同,并将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由管理委员会会同职能部门一并签订“大合同”,即包括土地出让、企业入驻、建设规划、优惠政策,绩效考核,企业整合退出等内容的统一合同。并对退出企业后续所涉及的资产、债务处理方式、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
(泰州市政协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