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马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由全市热心研究和弘扬靖江历史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靖江传统文化资源优势,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靖江历史文化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为推进文化靖江建设,把靖江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靖江市政协、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靖江市马洲公园西侧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靖江历史文化,研究、探讨其沿革和发展; (二)开展与靖江历史文化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 (三)组织力量,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编纂、出版靖江历史文化研究资料; (四)联系海内外有关学者,促进文化交流,扩大靖江地方文化影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研究和弘扬靖江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我市热心研究和弘扬靖江历史文化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提交申请表),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成为本会特约研究员。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个人会员及特约研究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在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